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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 | 企业被收购的员工怎么办

来源:律企通  发表于:2021-09-28  81

一、企业被收购的员工怎么办。


企业被收购后,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,如果不履行,公司必须支付该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。


如发生合并、分立等情形,原劳动合同仍有效,则用人单位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并承担其权利义务。


对原定劳动合同不继续执行的,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,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,每满一年算一个月,不满6个月的,计算基数按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。

职工从原用人单位非因本人原因而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,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。


企业被收购的员工怎么办


二、被收购公司的员工是否有补偿。


法人代表或工厂名称更换或被收购,不影响劳动合同,劳动合同连续计算,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。新单位连续计算劳动合同,并在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上注明原公司的工龄,新公司须予以承认。如果公司被收购后,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,此时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。


财政补偿费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数,按其年月支付给劳动者。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者,按一年计,未满六个月者,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补偿金。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,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发放,经济补偿的年数最多不超过十二年。


三、关于企业被收购员工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。


《民法典》

第552条(合同生效时间)依法成立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自成立时生效。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,依照其规定。未经批准等手续而影响合同生效的,不影响合同履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效力,不影响合同的履行。有条件的一方不履行申请批准等手续的,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合同的变更、转让、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,适用前款规定。


第553条【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】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,被代理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,视为对合同的追认。


第554条【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,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,该代表行为有效,订立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产生效力。


第555条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」,应依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及本编之有关规定,依合同范围以外之范围订立之合同之效力。